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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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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遼寧法院 添加人:新天衡 添加時間:2022/4/11 16:02:26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20180226)1、遼寧省《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20171031) 2、遼寧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20170101) 3、遼寧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速算表(2016) 4、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遼寧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通知(20180710)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司法廳印發《關于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遼高法[2018]18號 各中級法院,各市(分)檢察院,各市、沈鐵、遼河、機場公安局,各市司法局: 現將《關于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探索的新經驗、新做法,請分別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 2018年2月26日 為準確懲治刑事犯罪,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司法廳對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若干問題進行了研討,現紀要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一)證人證言直接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對案件證據鏈的形成具有關鍵作用,且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難以排除的矛盾的; (二)證人證言直接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或者對案件證據鏈的形成具有關鍵作用,且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多次反復,存在較大矛盾,證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三)證人證言可能影響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但該證人證言未涉及或所證明的內容不明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四)被告人、辯護人提供的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雖收到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但均未向其取證,且被告人、辯護人能說明該證人證明的事實及相關理由,并能提供具體的聯系方式的; (五)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一)存在多份鑒定意見,且鑒定意見之間內容差異較大的; (二)對鑒定意見中檢材的可鑒定條件、鑒定的依據、論證分析過程有較大爭議的; (三)對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四)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應在收到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人、鑒定人出庭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應列明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及申請理由和證明的事實,鑒定人出庭申請書應列明鑒定人的姓名、性別、職業、鑒定機構的聯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及申請理由和證明的事實。申請未成年人出庭作證的,還應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申請聾啞人或不通曉當地語言的人員出庭作證的,應注明并申請人民法院為其提供翻譯。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請后,就證人、鑒定人出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通知其出庭作證。 四、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鑒定人符合本紀要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有必要出庭作證的,可依職權通知其出庭作證。 五、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于開庭三日前向其送達出庭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開庭的時間、地點、出庭作證相關事項、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對鑒定人的出庭通知書,另須注明鑒定委托人和被鑒定人等信息,并同時將出庭通知書送交控辯雙方及其他當事人,控辯雙方應當予以配合。 六、證人、鑒定人不出庭作證,但為查明案件事實,確需證人、鑒定人接受控辯雙方發問的案件,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舉行庭前會議,對相關證人、鑒定人進行發問。 七、人民法院在證人、鑒定人參加庭前會議或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如實作證、作偽證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證人、鑒定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證人、鑒定人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待證事實不予認定。 八、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發問應圍繞案件、鑒定事項進行,對與案件、鑒定事項無關的發問,審判長應予以制止,證人、鑒定人有權拒絕回答。 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通知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 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進行詢問。 證人、鑒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其退庭。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九、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十、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于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證人,申請方可將其書面證言作為證據進行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結合在案證據綜合分析后認定。 十一、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 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十二、強制證人出庭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由司法警察協助執行。 十三、證人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如表示愿意出庭作證,可提前解除對該證人的拘留措施。 十四、人民法院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出庭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必要時應當不公開出庭證人、鑒定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并采取遠程視頻作證等措施,避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 十五、人民法院應為證人、鑒定人出庭提供專門席位、通道、等候休息區域、有條件的可設置證人、鑒定人休息室。 十六、證人、鑒定人因參加庭前會議和出庭作證產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列入人民法院業務經費,補助標準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